2010年第1号
为进一步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确保认证实施各环节的有效性和一致性,国家认监委本着“简化认证流程、降低认证费用、便利企业执行”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117号令)的相关要求,对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公告发布。新版实施规则自2010年5月1日起实施,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修订后的《电气电子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编号:CNCA-01C-016: 2007)内容及修改说明(含实施要求)详见附件。
附件: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 .pdf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实施规则修改说明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