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过渡期的安排,我委于2003年4月18日发出了《关于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法[2003]21号,以下简称《通知》)。作为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过渡阶段的政策性规定,《通知》中规定了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虽未经认证,但允许销售的"六种"情况。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于2003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通知》中的政策规定已不再适用。
现予公告。
二○○五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