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65号令)、《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117号令)和国家认监委2014年17号公告的相关要求和规定,经组织专家评审,国家认监委对拟补充指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作出指定决定。
201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