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检总局第17号令)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制定并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二批)》、《电动洗衣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和《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2006年65号),自2007年3月1日起将在电动洗衣机和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这两个产品开始实施能源效率标识制度。
根据公告,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第二批产品目录包括:电动洗衣机(额定洗涤容量为1.0至 13KG的家用电动洗衣机。不适用于没有脱水功能的单桶洗衣机和搅拌式洗衣机。)和单元式空调机(名义制冷量大于7100W、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调机组。不适用于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和变频空调机。)。
电动洗衣机和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中主要规定了有关产品能源效率标识的样式与规格、信息确定、印制和粘贴、备案等基本内容,并指导生产者和进口商按照《办法》要求正确实施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中还同时规定授权机构应公告已备案产品的标识信息、标识的核验和监督检查情况,并接受生产者和消费者等对标识的投诉。
能源效率标识制度在我国已经于2005年3月1日在家用电冰箱和房间空气调节器两类产品上实施,经过近两年的实施情况总体良好,社会反应积极,在规范用能产品市场、节能降耗、保护环境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同时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可,已经成为消费者购买产品的重要参考信息来源。第二批目录的推出必将使能效标识制度在我国广泛深入的实施,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消费指导,为我国节约型社会的建立发挥更大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