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改委消息,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日前联合下发公告,自2007年9月1日起,任何企业(包括生产企业以及经销商和零售商在内的所有流通企业)不得销售以氯氟烃为制冷剂、发泡剂的家用电器产品;禁止进口、出口以氯氟烃物质为制冷剂、发泡剂的家用电器产品和以氯氟烃为制冷工质的家用电器产品用压缩机。
以上信息请相关企业加以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