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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禁止生产、销售、进出口以氯氟烃(CFCs)物质为制冷剂、发泡剂的家用电器产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7/26
各相关企业及公司:
      根据认监委2007年第16号公告要求,及《关于禁止生产、销售、进出口以氯氟烃物质为制冷剂、发泡剂的家用电器产品的公告》(环函【2007】200号)的有关规定, CQC现通知所有持有家用电冰箱(家用冷藏箱、家用冷冻箱、家用冷藏冷冻箱)、冷柜、家用制冰机、家用冰淇淋机、冷饮机、冷热饮水机、电饭锅、电热水器的企业和申请人,清查所有已经获得CCC、CQC认证的产品证书,确保以上产品及生产过程中在国家规定的时间后不使用氯氟烃(CFCs)为制冷剂、发泡剂、清洗剂。并在规定的时间完成如下产品变更及自我声明工作:
    1、对于使用R12为制冷剂的家用电冰箱(家用冷藏箱、家用冷冻箱、家用冷藏冷冻箱)、冷柜等产品在2007年7月30日前完成产品变更申请,并在2007年9月1日前完成检测及证书转换工作。
    2、所有持有以下产品“家用电冰箱(家用冷藏箱、家用冷冻箱、家用冷藏冷冻箱)、冷柜、家用制冰机、家用冰淇淋机、冷饮机、冷热饮水机、电饭锅、电热水器”证书的申请人(或生产企业),对照环函(2007)200号公告的要求,在2007年8月20日前完成《不使用氯氟烃(CFCs)为制冷剂、发泡剂、清洗剂的声明》(可参考附件),并将声明原件签字盖章后寄到CQC产品二处。
逾期我中心将依照相关规定对未进行变更及自我声明的证书进行注销处理。
 
 
 
                                                 本文来自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二〇〇七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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