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及持证人:
该公告公布了修订后的12个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其中对证书的暂停、撤消、注销工作明确了要求:
因获证产品停产等可接受的原因暂停认证证书的,证书暂停期限最长为12个月,暂停期限超过12个月而未能恢复的,认证机构应撤销该认证证书。
监督检查结论不合格的,视监督检查不合格的程度,由认证机构决定暂停、撤销相关认证证书。被暂停认证证书的,持证人应在自暂停之日起的1个月以后、3个月以内提出恢复申请并接受工厂检查,逾期的认证机构应撤销被暂停的认证证书。
根据实施规则要求,结合目前企业实际情况,我中心将逐步撤消相关已暂停的证书(实施规则编号对应产品类别编码表见附件),最晚将于2007年12月31日全部完成,请相关企业密切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