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配合国家节能减排要求、促进“十一五”节能目标的实现,进一步发挥能效标识制度的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于2008年1月18日联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三批)》及相关产品实施规则。该目录包含了冷水机组、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以下简称“燃气热水器”)、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以下简称“电动机”)、自镇流荧光灯和高压钠灯等五类产品。自2008年6月1日起,在中国生产、销售和进口的五类产品均必须粘贴能效标识,低于能效等级5级(或3级)的相关产品均不得在中国生产、销售、进口。 该目录的发布,突破了能效标识的产品实施领域。以电动机为切入点,开拓了能效标识制度在工业领域的实施,以自镇流荧光灯和高压钠灯为起点,开拓了能效标识制度对照明设备的实施。随着产品目录的扩展,能效标识将实现越来越显著的成效,对我国的节能减排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在遵循能效标识基本架构的基础上,第三批目录中产品的实施模式存在以下三方面的突破: 一、推出3级标识 由于产品特性的原因,电动机、燃气热水器、自镇流荧光灯和高压钠灯的能效标准中将能效等级划分为3级。考虑到能效标识与能效标准的匹配,并使标识能够清晰标注产品的能效水平,经过充分的调查和研讨,本批目录中推出了3级标识。 二、提高了标识的适用性 考虑到产品种类繁多,大小不一,在第三批产品的实施规则中均只对能效标识的尺寸给出了最小规格的要求,允许企业印制标识时在最小规格要求的基础上按比例放大。 三、提出实验室能力说明要求 基于第一、二批产品的实施经验,自我申明的模式便于推广并为企业减少了大量成本,是能效标识制度实施的最佳方案。为了加强对企业自我检测行为的规范,在第三批产品的实施规则中均要求“利用自身检测能力确定能源效率等级的生产者或进口商,应提交检测实验室的相关备案材料,材料应包括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验管理规范等内容。”这一规定既加强了实验室的管理,又不改变原有的实施模式,在兼顾了多方面因素的同时亦具备可操作性。 能效标识在冷水机组等新的五项产品上的推广和实施,将推动能效标识制度迈上新台阶,逐步深化和完善。随着标识制度的不断完善,以及在新产品的推广实施,能效标识制度作为重要的节能政策措施,将为国家节能减排事业发挥更加积极显著的作用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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