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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认证概述
发布日期:2009/10/1
一、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简介
  中国节能产品认证机构由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和中国节能产品认证中心(简称:CECP)两部分组成。管委会是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国家经贸委牵头组建,是国家对节能产品实施认证的唯一的、最高的权威机构,管委会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科技部、国家环保总局等有关经济综合部门、节能产品生产、使用部门和相关科研院所的16位领导和专家组成,具有广泛性的代表性和权威性。
  CECP是管委会领导下的负责组织、管理和实施节能产品认证的第三方认证机构,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行政挂靠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国标准研究中心。CECP设主任、副主任以及办公室、标准协调部、检查部、检验机构协调部、申诉监理部五个职能部门。
  CECP坚持严肃的工作态度,严明的工作纪律,严格的工作要求。以标准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公正、科学地实施节能产品认证,维护中国节能产品认证的权威和信誉。CECP不以赢利为目的,注重社会效益,以确保不受任何可能干扰认证结果公正性的因素影响。
  CECP奉行“公正科学、严谨求实、热忱守信、优质高效”的质量方针,积极寻求合作,努力推进节能技术进步,促进节能产品健康发展。CECP积极倡导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努力为中国经济乃至全球经济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二、《节能法》----节能产品认证的法律保障
  节能产品是指符合该种产品有关的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标准要求,在社会使用中与同类产品或完成相同功能的产品相比,它的效率或能耗指标相当于国际先进水平或接近国际水平的国内先进水平。
节能产品认证是依据相关的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节能产品认证中心确认并通过颁发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和节能标志,证明某一产品为节能产品的活动。
  《节能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可以根据自愿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产品质量认证的规定,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系指“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系指“CECP”)提出用能产品节能认证申请,经认证合格后,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在用能产品或其包装上使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用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第四十八条规定了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的法律责任。《节能法》为开展节能产品认证奠定了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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